我区全面建立湖长制

 按照中央《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》要求,我区高位推动,积极落实,在中央要求的时限内完成湖长制全面建立工作。自治区印发了《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湖长制工作方案》,进一步完善了自治区河长湖长体系,明确全区河湖长体系为双总河湖长,自治区党委书记担任第一总河湖长,政府主席担任总河湖长,自治区党委副书记、负责水利工作的自治区副主席担任副总河湖长,4位自治区级领导分别担任呼伦湖、乌梁素海、岱海、居延海等4个重点湖泊的湖长。我区已按要求建立了自治区、盟市、旗县(市、区)、苏木乡镇四级湖长体系,并将湖长制各项工作纳入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体系,同部署、同推进、同考核。目前,我区已在655个湖泊设立湖长,分别由534位四级党政领导担任,其中自治区级4人,盟市级13人,旗县(市、区)级66人,苏木乡镇级451人,个别党政领导担任多个湖泊湖长。(河湖处)